判决三人还款只执行一人怎么办

结论:
判决三人承担还款责任却只执行一人时,被执行方可向执行法院提书面异议;若因申请执行人仅申请执行该人,被执行方可与申请执行人沟通,若其拒绝,被执行方承担超份额责任后可向另外两人追偿。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在共同还款判决中,本应三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若只执行一人,被执行方有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执行方提出书面异议后,法院会对执行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若异议理由成立,会裁定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若不成立则裁定驳回。若因申请执行人只申请执行该人,被执行方与之沟通,申请执行人拒绝的情况下,被执行方承担超出份额的还款责任后,可依据法律向另外两名债务人进行追偿。如果遇到此类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法律分析:
(1)当判决三人承担还款责任却只执行一人时,被执行方有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被执行方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阐明判决是三人共同还款,执行自身一人不合理,要求法院审查执行行为合法性。法院会根据审查结果做出裁定,理由成立会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不成立则驳回异议。
(2)若执行法院只执行一人是申请执行人仅申请执行该人所致,被执行方可以与申请执行人沟通,让其依法申请对另外两人执行。若申请执行人拒绝,被执行方承担超出份额的还款责任后,可通过诉讼向另外两名债务人追偿。

提醒:
被执行方提出异议要注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材料。追偿诉讼存在一定风险,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具体案情。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1.若判决三人共同还款却只执行一人,被执行方可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异议,指出不应只执行自己,让法院审查执行合法性。法院审查后,理由成立则撤销或改正,不成立则驳回。
2.若因申请执行人只申请执行一人,被执行方可与其沟通,要求申请对另外两人执行。若其拒绝,被执行方承担超份额还款后,可通过诉讼向另外两人追偿。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若判决三人承担还款责任却只执行一人,被执行方有多种途径维护权益。

被执行方可先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说明判决是三人共同还款,不应只执行自己,法院会审查执行行为合法性,理由成立则裁定撤销或改正,不成立则驳回。

若执行法院只执行一人是因申请执行人仅申请执行该人,被执行方可与申请执行人沟通,要求其依法申请对另外两人执行。若申请执行人拒绝,被执行方在承担超出自己份额的还款责任后,可向另外两名债务人追偿,通过诉讼要求他们承担应承担的部分。

建议被执行方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若追偿,需保留好相关还款凭证和证据,通过合法诉讼程序维护权益。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一)被执行方若遇到判决三人承担还款责任却只执行自己的情况,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表明判决为三人共同还款,不应只执行自己,让法院审查执行行为合法性。法院审查后,若理由成立会裁定撤销或改正,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二)若因申请执行人仅申请执行自己,被执行方可以和申请执行人沟通,要求其依法申请对另外两人执行。若申请执行人拒绝,被执行方承担超出份额的还款责任后,可通过诉讼向另外两名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相关文章

永康市看守所地址 江阴律师 杭州拱墅区律师 湖口律师 嘉兴市南湖区律师网 义乌市律师网 天台县律师网 三门县刑事辩护律师 宁波市奉化区律师 温州市瓯海区资深刑事律师 平阳县资深刑事律师 德清县刑事律师咨询 龙游县刑事律师咨询 温州市鹿城区刑事律师 舟山市刑事律师 淳安县取保候审律师 湖口县刑事律师咨询 永康市律师 衢州衢江离婚律师 江山房产律师 嘉兴刑事律师 慈溪律师哪个好 嵊州律师哪个好 磐安律师 杭州拱墅法律咨询 海宁法律咨询 开化刑事律师 平阳律师事务所 杭州钱塘交通事故律师 绍兴柯桥交通事故律师 金华婺城律师 杭州西湖律师 湖州律师 金华金东律师 杭州钱塘律师 常山律师 杭州滨江律师 新昌律师 杭州萧山律师 江山律师 景宁律师 宣城律师 庆元律师 杭州临平律师 衢州柯城律师 杭州西湖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衢州衢江律师 杭州上城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杭州律师 杭州滨江刑事律师收费标准